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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保卫部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校园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质轻微、危害较小、影响不大的均由学院保卫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校园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实施治安管理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维护校园稳定。

第六条 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因各类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害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影响不大的,而且双方都是本学院的,均由当事人所辖的班级(部门)及班级(部门)之间调解处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当事人需要承担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均由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及当事人所在的班级(部门)共同查处。

第九条 治安管理的种类分为;(一)训戒(二)警告(三)调解(含班、部门)(四)学籍处理或行政处理(五)吊销保卫部门发放的证件(六)停业整顿(七)取缔。

第十条 在院内务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院外人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离校或驱逐出校。

第十一条 凡是在学院区域内发生滋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拨打学院保卫部门电话(5318422)或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警。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院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理,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严加管教的责任。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聋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理。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理。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到酒醒。

第十六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行为人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保卫部门如实陈述自已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理的;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二十条 本院师生员工凭工作证或学生证进出校门,无工作证或学生证进出校门者,院保卫部人员有权查问,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干扰院保卫部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非本院人员进校一律凭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自觉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校门。不听劝告,寻衅闹事者由院保卫部门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凡是居住在校园区域、在校园内务工、与院内有业务往来的各类外来人员,须持有学院保卫部门签发的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二十三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门卫登记,经与院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学院内各部门联系新闻记者进校采访的,必须提前通知保卫部门。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园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应经政府外事部门或台办的同意并告知院方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经学院有关部门准许后方可进入。师生员工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骑自行车者要讲文明礼貌,进出校门请自觉下车推车行走。

第二十六条 严格机动车辆的管理,所有进入院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按照道路标志的规定减速、慢行。校园内全路段禁鸣喇叭,摩托车严禁超载。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区域的各类临时车辆,必须通过门卫验证、登记;本院人员及校外相对经常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院内机动车辆通行证和签订院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凡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各类载重、施工运土车辆,一律从施工路口进出。特殊情况,施工队应向学院基建部门申请与保卫部门协调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携运贵重公、私物品出校门,须凭物品所在部门的通行证明,经院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通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拒绝检查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凡是进入校园区域学习、参观的团体,必须事先按有关程序办理入校手续或由学院相关部门与保卫部门联系。

第三十二条 院保卫部人员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自觉履行职责。若有徇私舞弊行为,教育、批评、警告直至清退;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打架斗殴

第三十三条 挑起事端、寻衅闹事、辱骂他人不听劝阻者,予以训戒。

第三十四条 打架结伙斗殴、持械威胁或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够不上公安机关治安处理的,由学院保卫部门予以警告以及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持管制刀具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由保卫部门查处并学籍处理。凡是当事人有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的,分别依据相关责任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凡是达到警告以下的违规违纪行为,均由当事人所在的相关班(部门)自行调解处置;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及当事人所在的相关班(部门)共同处置。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够上公安机关追究治安责任或到刑事责任的,由学院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四十条凡由于受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身体伤害需检查治疗的,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治疗。需做CT等项费用检查的(单项费用100元以上),必须通过保卫部门同意,否则费用自理;当事人迫切要求做CT等大项费用检查(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经查有问题,由伤害方承担;查无问题的该项费用由伤害方和被伤害方各承担50%。被伤害人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出示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经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转院。转院只能是向上一级医院转,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章 偷盗行为

第四十一条 凡是偷盗公私财物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均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偷盗各类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包括有价证券)以上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偷盗各类财物,价值达500元以下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予以训戒。偷盗各类财物,价值达500元以上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予以治安警告及学籍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为偷盗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等行为的,参照作案者行为处理。

第四十四条销售赃物者,除没收其赃物外,予以治安警告;赃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认错态度不好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购赃物者,除追回赃物外,按前款处理。无法追回赃物的,按物品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估价予以赔偿。虚报、谎报假案者,保卫部门予以训戒,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

第五章 赌博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校园区域内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包括网络赌博)。

第四十六条 参与赌博,赌资在200元以下除没收赌具、赌资外予以训戒,交由当事人的单位处理。赌资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予以治安警告并学籍(行政)处理。赌资超过1000元以上,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第四十七条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予以训戒,交所在单位处理。屡犯者予以治安警告,并学籍(行政)处理。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相应条款从重处理。为赌博行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观看赌博、为赌博望风等行为者,参照本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处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予以训戒。

第四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搭盖、挖沟、砌墙堵塞通道,予以治安警告。

第五十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五十一条 严禁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违者予以治安警告。因此而发生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室内私拉电线、插座、使用高功率(500瓦以上)的电器。初犯者予以拆除、收缴并予以训戒;屡犯者予以治安警告及学籍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外来经商者务工者,必须按照保卫部门的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用火,用电造成火警,予以治安警告、通报批评;造成火灾者,按照损毁的价值进行赔偿,同时根据其性质予以学籍或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户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户口管理“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在校内有住房的教职员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向学院保卫部门申请。

第五十六条 凡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员工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变动,由学院保卫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到相关行政派出所办理。

第五十七条 在校工作的临时工,户口关系不能迁入校内或挂靠。

第五十八条 凡调离学院或自动离职,且在校内无住房的教职员工,户口关系在学院的限三个月内迁出。

第五十九条 被我院正式招生录取的新生,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在入学报到时,交学院保卫部门,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离校时,毕业生自带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凭报到证和家里的户口本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第八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保卫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对进入校园区域内经商、务工的各类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居住在校园区域内的外来人员或在校园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人员,必须自觉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暂住证、出入证;有机动车辆的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二条 在学院区域内的务工群体,必须设立治保组织。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招收临时工,要严格审核,不准录用无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的人员。用工部门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办理暂住证或出入证的流动人员,应携带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第九章 网络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六条 不得在网上制作、粘帖、查阅、复制和传播妨害和扰乱社会治安以及校园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信息,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不得在网上从事黄、赌、毒、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游戏活动。

第六十八条 校园网网络线路,线路通道和网络设备未经网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或挪为它用。

第六十九条 校园内的电子阅览室,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不准超时营业,违者予以警告;屡犯不改、影响极坏的予以停业整顿。

第十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十条 在校园区域内经批准开设的各类营业店面、摊点、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营,服从执法部门以及学院保卫部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校园区域内不准任何人随意摆摊设点,违者予以训戒,屡犯、不听劝阻者,保卫部门有权将物品暂扣。

第七十二条 在校园内各种营业场所,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营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内部的各类场所,不准销售烈度白酒,禁止酗酒,猜拳行令。业主有责任对此类行为予以制止,屡禁不止者除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外,并对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广大学生的休息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从夜间23时起,外来人员禁止入内;来访者应在同一时间内离开。

第七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男女非法同宿、混宿,违者予以治安警告并学籍处理。

第七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教室、聚餐饮酒,违者予以训戒。

第七十七条 对肆意破坏公用设施、器材的各类行为,视情论处,直至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教室舞会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定点、定人、定时加强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严禁收看、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违者予以没收,并以学籍(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在校园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应提前三天向学院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活动的策划书,组织机构名单,安全措施等,待批准后方可举行。否则,追究组织者或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非法集结、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砸毁公物、扰乱校园秩序。

第十一章 租赁房屋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为了加强学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教职工的安全环境。

第八十三条 租赁房屋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教职工的住房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用的房屋。

第八十四条 学院保卫部门对租赁的房屋实行治安管理、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保卫部门申请登记;单位出租房屋的须持单位证明及出租协议到保卫部门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向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和防火责任书。

第八十六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户口所在地或委托单位申报办理暂住户口登记。(3)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4)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如:黑网吧、录相厅等)。(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7)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保卫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八十七条邀请院外学者在校内开设讲座、做报告等,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在举行前4小时将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讲座、报告内容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八条 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对见义勇为或举报、揭发、抓获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视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九十一条 院保卫部门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各类行为,除予以查处外,有向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建议行政、学籍处理,并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二条 院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九十三条 不遵守本《规定》,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和行为,由院保卫部门处置。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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