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培育优良学风,严肃考试纪律,制止舞弊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不论在校内或校外参加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且又态度不端正者,取消其考试资格,相应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和物品未放置在指定位置或留放在桌内、桌面者;
(3)座位桌凳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者;
(4)除允许携带计算工具的课程考试以外,将各类现代电子工具带入考场者;
(5)不按规定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6)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者;
(7)与他人交头接耳者;
(8)使用规定以外的纸张答题者;
(9)未经同意将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拆开或带出考场者;
(10)未经同意中途离开考场或借故离开考场、后经查无正当理由者;
(11)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12)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者;
(13)未带有关考试证件,又不事先申报和说明而强行参加考试者。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相应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记过处分。
(1)预先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等处书写考试有关信息或夹带考试有关资料,准备抄袭者;
(2)要求他人提供答案者;
(3)偷看他人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或窃取、抢夺他人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者;
(4)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各类现代电子工具作弊者;
(5)有意供他人抄袭或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者;
(6)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纸条、物品等者;
(7)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不报告者;
(8)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交换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物品等,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接受、交换考试信息者;
(9)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者;
(10)扰乱考场秩序或干扰教师评卷者;
(11)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12)以贿赂、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相应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通过各种方式组织作弊者;
(4)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或答案者;
(5)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
(6)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为其更改成绩者。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由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