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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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了做好学院师生医疗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强学院医疗保健中心管理,规范医疗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保健中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二、医疗保健中心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业,不允许聘请无证人员上岗。

三、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

四、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医疗方针,搞好防病治病工作,促进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五、采取可行措施对学院的体育卫生、饮食卫生、青春期卫生等各项工作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

六、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等防治工作,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院卫生防疫工作。如发现传染病人,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程序消毒隔离处理,并及时上报疫情。

七、做好学院各类大型考试、军训和运动会期间的医疗服务工作。

八、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学院学生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做好师生门诊病历和处方的管理工作,建立学院师生健康档案。

九、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好药品采购和药品保管工作。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如发现沉淀、变质、过期及难以辨认的药品,不得使用。

十、严格执行药品的配伍禁忌。

十一、对患病师生要详细询问病史,对症下药,及时处理。

十二、药物发出前要加以核对,服药方法应详细说明,并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十三、医疗保健中心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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