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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率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为充分调动我院各部门及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就业工作,提高我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同时调动毕业生认真落实国家宏观就业政策,实现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就业工作激励奖励机制,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开辟新的用人市场,提供有效就业信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教职工个人(不含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就业工作突出的部门、自主创业与就业的毕业生。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教职工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开辟新的用人市场,提供有效就业信息,实现属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口径认可为有效就业的

    (1)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推荐落实一名学生就业,学院奖励60元;

    (2)用人单位给学院出具毕业生接收函并与毕业生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推荐落实一名学生,奖励40元;

    (3)教工每推荐一家单位参加学院组织的小型招聘会或专场招聘会的教工,学院奖励教工20元。

    2、毕业生自主就业者,确属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口径认可为有效就业的毕业生,给予20元奖励。

    3、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学院根据其所创企业的性质和规模,有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给予适当奖励。

    4、经就业指导中心统计,对于当年毕业生就业率等于或高于学院平均就业率的班级(截至6月20日),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给予一定奖励。

    5、当年全院就业率超出全省高校平均就业率五个百分点,给予就业指导中心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依据当年毕业生人数、就业指导中心推荐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及就业质量等,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给予适当奖励。

    6、毕业班班主任按学院规定完成所分配就业率的指标,经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给予奖励。(截止5月20日,班级签约率达到60%,奖励200元;截止5月30日,班级签约率达到65%,奖励400元;截止6月10日,班级签约率达到75%,奖励600元;截止6月20日,班级签约率达85%,奖励800元;截至8月30日,班级签约率达90%以上,奖励1000元。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奖励申报及审批

    1、奖励条件及标准中第一条第1项:提供用人信息的教职工需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的、较详实的用工信息,由就业指导中心核实确属新的用人单位,经与用人单位联系达成用人协议并与学生签订《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后,由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奖励申请,报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2、奖励条件及标准中第一条第2项:提供用人信息的教职工需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的、较详实的用工信息,由就业指导中心核实确属新的用人市场,经与用人单位联系达成用人协议,并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毕业生接收函,或教职工自行联系推荐毕业生,一经用人单位聘用,向就业指导中心递交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的毕业生聘用函(接收函),由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奖励申请,报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3、奖励条件及标准中第一条第3项:提供用人信息的教职工需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的、较详实的招聘单位用工信息和资质证明材料,由就业指导中心核实确属招聘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报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4、奖励条件与标准中第二、三条:毕业生自主就业者,由毕业生本人向就业办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的接收函;毕业生自主创业者,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有效批文复印件,截止当年的6月20日,由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提出奖励申请,报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毕业离校前一并发放毕业生本人。

    5、奖励条件与办法中第四条:由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班级,提出奖励申请,报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6、奖励条件与办法中第五条:年终考核时,由就业指导中心对当年各毕业班及全院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指导中心推荐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当年毕业生人数、毕业生就业去向等做详实的总结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奖励申请,报由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商定,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7、奖励条件与办法中第六条:各毕业班班主任要及时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的接收函,由就业指导中心对当年各毕业班及全院毕业生就业情况核实统计后,提出奖励申请,报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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