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和《关于青海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青车改办〔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务用车配备遵循符合标准、经济适用、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学院开展工作需要用车和教职工公务活动用车。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由党政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根据上级文件指示及要求,负责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请示、计划申报,办理新车购置与报废手续、维修保养等相关费用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 公务车实行 “一车多用”,以提高用车效益,减少成本,范围为:
1、学生教学实习用车。
2、领导、职工参加会议、公务活动用车。
3、兄弟院校来院交流座谈及邀请校外专家来院做学术讲座公务用车。
4、学院重大活动用车。
5、学院教学及区间用车。
6、各种紧急突发事件用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调派,应尽量杜绝一事一车,一人一车现象;各部门用车,应按照学院公务车辆使用范围,严格派车程序,由用车部门或者个人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再由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出车任务并做好出车登记台账;驾驶员按照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确定出车时间、行驶区域或路线执行任务;用车结束后用车人需签名,驾驶员完善出车登记(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告知,事后及时补单);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分别保管好出车登记台账。
第七条 学院公务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驾驶,不准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和使用;严禁任何个人私自借用学院公务车辆办理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事宜;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造成人员伤亡的,学院解聘驾驶员,并追究借用人责任;外单位因公借用车辆,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依据用车程序进行派车。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和青海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学院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集中管理,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定点封存停放。
第九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建好公务车辆台账,驾驶员出车情况、车辆行驶情况应做到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按期购买车辆保险、车船税以及行驶证年审工作。
第十条 公务车燃油IC卡由专车辆管理负责人管理,公务车需要加油时由司机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由司机携带IC卡前往加油站加油,加油完毕后司机将IC卡及加油小票交于车辆管理负责人,车辆管理负责人做好油卡使用台账。
第十一条 公务车燃油IC卡充值由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IC卡内需要充值时,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流程实行油卡充值,全过程实行“公对公”转账,建立燃油IC卡充值台账。
第十二条 公务车过路费和停车费实行“月结”,由驾驶员持高速公路通行过路费票据和停车费票据,严格按照学院财务部报销程序实行报销。
第十三条 油卡管理者严禁将加油卡挪作私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IC卡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挂失。
第三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规范停车检查,未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六条 发现故障,要先进行自修,确实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说明维修项目、大致维修费用,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向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汇报,同意后,方可在定点修理厂修理及特约4s店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完毕后,须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和驾驶员对保养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务车保养维修登记总本,详细记录所有公务车每次保养或维修的情况。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服务等内容的培训学习;定期对所有车辆车况、驾驶员遵章服务等进行检查、整改。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所有费用和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认真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况良好、卫生整洁,要牢固树立为师生提供优质、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驾驶员行车时应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按规定车速行驶,严禁带病行车、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第二十条 在发生一般交通意外时,必须立即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发生重大交通意外时应及时向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学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通讯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严禁车辆超载,对超员乘车现象,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完成驾驶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有义务协助完成党政综合办公室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